(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
谈判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
动;
(4)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
截止时间前3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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