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昆明市智慧城市(一期)PPP项目(项目名称,以下称“本项目”)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本项目实施机构为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采购人”),本项目政府出资代表为昆明市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云南鼎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项目合作社会资本。特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方(以下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本项目不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与竞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投资规模:总投资约26.95亿元。
2.2标包划分:本项目只设一个标包。
2.3项目地点:昆明市。
2.4招标范围及内容:与政府合作建设云南省昆明市智慧城市(一期)的社会资本方,建设内容包含: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市民服务平台、城市运营管理中心、信息安全、城市一卡通、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智慧教育。其中,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所有数据的汇入与支撑;市民服务平台为本体系对外的整体服务和交互界面;城市运营管理中心展现政府管理和成果;信息安全渗入至各模块体系内部,并提供整体的安全保障。重点进行城市一卡通、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智慧教育四个应用专项的构建,进行以公益服务为导向的公共资源体系建设及以可运营为导向的节点资源体系建设。
2.5项目合作期限:13年,其中建设期预计为3年(以实际建设期为准,但不得超过3年),运营期固定为10年。项目合作期限止,项目公司需将本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6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GapFunding,简称VGF)。政府补贴与绩效考核相关,即PPP项目合同确定的政府补助公式计算的金额中按约定的比例与绩效考核挂钩。绩效标准及权重见PPP项目合同约定。
2.7运作模式:DBFOT模式(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Transfer,设计-建设-融资-经营-移交)。即本项目确定中标人后,由昆明市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0%)与中标人合资组建项目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经营、移交等全过程工作且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资源与数据的运营及维保工作。
2.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云南省、昆明市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2.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合格制)。通过详细评审的申请人均作为合格的申请人参与后一阶段的招标活动,不限制合格的申请人数量。有3家及以上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可以继续开展资格预审文件准备工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不含3家)的,采购人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申请人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续存的企业法人。
3.3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任一方)2014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时间止(以中标(成交)信息网页截图发布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或以联合体牵头方(须另外提供联合体协议作为证明材料)承担过1个及以上PPP项目投资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成交)信息网页截图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及PPP项目合同[或协议文件(PPP项目政府方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已竣工项目)[或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建或在实施项目)]为准。
3.4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任一方)需具有1项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省会城市及以上级别(含直辖市、省厅级、国家部委级)的智慧城市相关业绩(详见资格预审文件附件)。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成交)信息网页截图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或协议文件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已竣工项目)[或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建或在实施项目)]为准且不可为分包业绩。
3.5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财务状况良好,2014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时间止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提供2014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若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提供成立年度后一年度至2016年12月31日止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成立当年度的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2017年1月1日后成立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
3.6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税务信用评价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没有处于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等状态。申请人须提供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出之日后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或申请人自行提供相关承诺函、2014-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C级及以上)证明材料或申请人自行提供相关承诺函、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证明材料或申请人自行提供相关承诺函。
3.7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宜的投融资能力,申请人需按实际情况提供下列证明资料(3.7.1、3.7.2、3.7.3或3.7.1、3.7.2、3.7.4),若申请人为联合体,则作为评审的金额可为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合计数:
3.7.1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如有子公司,则指合并资产负债表)载明的2016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资本金出资额及总融资额的合计数25.34亿元人民币(须提供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做测算标记,不参与评审金额合计数计算的联合体成员除外);
3.7.2经审计的现金流量表(如有子公司,则指合并现金流量表)载明的2016年度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资本金出资额6.47亿元人民币(须提供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做测算标记,不参与评审金额合计数计算的联合体成员除外);
3.7.3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出之日后申请人各开户银行出具的针对本项目银行贷款授信额度证明材料(不含贷款意向书或文件载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文件)载明的累积可用额度(含贷款承诺证明文件载明的针对本项目的承诺贷款金额)不低于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资本金出资额及总融资额的合计数25.34亿元人民币;或申请人各开户银行出具的针对申请人企业贷款授信额度证明材料载明的累积可用额度不低于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资本金出资额及总融资额的合计数25.34亿元人民币,且申请人须承诺不低于25.34亿元仅用于本项目投融资。
3.7.4申请人出具资格预审公告发出之日起前六个月(不含公告发出日当月)银行出具的月末存款余额证明材料,平均余额不少于25.34亿元。
3.8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应严格执行昆监管联发[2014]3号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廉洁诚信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的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响应文件中附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单位注册所在地检察院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后出具的前三年的(成立不满三年,则提供成立以来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人提供满足上述条件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9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申请,牵头人可根据联合体自身情况自行拟定,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五家,并满足以下要求:
3.9.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响应文件中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3.9.2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9.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PPP协议,为履行PPP协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9.4联合体申请的,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9.5两个及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指联合体不同成员),不得组成不同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注:同一集团下,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控股及管理关系的子公司,可以分别组成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