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1.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函;
1.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
1.1.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1.1.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投标人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需要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系统中并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zang.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即不见面开标大厅,可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访问)用企业CA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
(2)本项目各项公告在以上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 因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进行采购相关工作,无法得知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故本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公告发布媒介等相关平台,如未获取到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交。
(4)本招标公告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及《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