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
2.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有授权);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供应商提供投标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由企业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依法免除的证明;
6.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7.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节能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项目采购部分产品如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详见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详见附件2)”强制采购范围。投标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图片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截图;
11.采购部分产品(如座便器、淋浴器等,请投标人自行查阅附件及清单)的水效检验报告、水效标识和中国水效标识网http://www.waterlabel.org.cn/sxbs/index.htm查询截图;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 );
14.监狱企业证明函(如符合监狱企业的需提供 );
15.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1)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3)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