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问题的有关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信 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查询为准。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 其 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 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 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 编制。
4、逾期上传或不按要求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
予以拒收。若因上传错误在评审时候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 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相应责任。
5、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
统中、并在招投标现场开标用企业 CA 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解密上传的电子 标书。(备注: 请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的页面打印出来签字,并制作成 电子文件上传至系统中,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6、本次公告同时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本项目后续澄清、更正、终止、 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该公告媒体。因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进行采购相关工作, 无法得知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故本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 息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公告发布媒介等相关平台,如未获取到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造成的后 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7、根据《拉萨市人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工作实施方案》(拉政办发[2024]25号)供应商有融资贷款业务需求的,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申请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