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产业新城PPP项目预中标公示
泾阳产业新城PPP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已于2018年2月9日完成开标、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项目实施机构泾阳县工业发展局成立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根据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和采购人2018年3月13日签署的“预中标结果复函”,现将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泾阳产业新城PPP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XHD-XY-ZB-17030
三、采购人名称:泾阳县工业发展局
采购人地址:泾阳县城
联系方式:029-36222378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地址:咸阳市秦皇南路大秦御港城10号楼1808室
联系方式:029-33158896
五、预中标信息:
预中标供应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地址:河北省固安县京开路西侧三号路北侧一号
项目合作期:合作期限30年,自项目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预中标价格为:
A项(对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投资建设费用的投资回报率)为15%。
B项(对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占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比例)为45%。
C项(对规划设计、咨询等其他服务费等投资回报率)为10%。
预中标供应商联系人:施云涛
联系电话:13909202213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李迎朝 张均锋 马永星 雷鸣 侯会莉 戴晓倩 赵精兵
七、采购谈判确认工作组成员名单
政府谈判工作组人员:党政 刘卫安 王胜兵 陈锐松 周腾
社会资本方谈判工作组人员:施云涛 张文辉 东争 潘德强 李腾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卢女士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029-33158896
九、各有关当事人若对本公示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十、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特此公示。
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2018年3月14日
附:泾阳产业新城PPP项目合同
泾阳产业新城PPP项目合同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泾阳县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合同条款
为更好地促进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的科学发展,加速泾阳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升城市产业化聚集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甲方与乙方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乙方按照工业园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合作共赢”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政府的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一揽子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解决方案,共同打造“产业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产业新城。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PPP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1.项目概况
甲方将以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合作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合作区域四至为:北至云阳镇,南至泾河新城,西至泾云路,东至泾阳县界。
2.项目的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甲方负责整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履行政府职能、主导重大事项决策、确定标准规范、提供政策支持、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
双方同意,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合作区域的投资、开发、建设、产业导入及运营等工作,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乙方保证按时完成本条所约定的各项工作。
(1)乙方在合作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要求负责“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乙方在合作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提供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3)由乙方提供合作区域内与土地整理服务有关工作;
(4)乙方全面负责合作区域的产业发展服务工作;
(5)乙方在合作区域内组织实施以下服务工作:
1)区域战略规划、空间规划(包括但不限于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的编制及变更的咨询服务;
2)区域的有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设计服务;
3)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方案的咨询服务;
4)区域内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服务;
5)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等项目的运营维护;
6)其它相关服务。
3.项目合作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是排他性的、非经双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 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3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付费的资金来源与保障
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甲方承诺将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陕西省、咸阳市部分后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至地方财政后,按照约定比例留存后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通过安排预算支出,作为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并完善各项收支手续,以保障乙方各项服务费用的顺利支付。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合作期限内合作区域内单位与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含专项收入、专项基金等)。
5. 乙方收取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
1) 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投资收益按建设成本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 就土地整理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服务成本和土地整理服务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服务收益按土地整理服务成本的15%计算。
3) 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合作区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市政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项目、销售类住宅/销售类酒店式公寓项目及销售类住宅/销售类酒店式公寓项目的配套底层商铺),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4) 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 %计算,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5)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该等费用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计算。同时,服务费用应不超过对应的政府定价(如有)。
6. 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结算;
当年土地整理服务费用,甲方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
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用,甲方应结合入区项目投资情况,每年结算不少于两次,末次结算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当年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
7. 项目公司成立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授权下属全资子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由该项目公司承担。
8. 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