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本项目允许制造商或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
3.1 制造商参与投标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3.1.1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为多联机、分体空调、基站空调三种空调设备的生产制造商。
3.1.2 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的多联机品牌、分体空调品牌、基站空调品牌各具有民用建筑工程业绩(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且单个业绩合同内所投多联机品牌的多联机设备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单个业绩合同内所投分体空调品牌的分体空调设备(分体空调为柜式或挂式均可)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单个业绩合同内所投基站空调品牌的基站空调(或机房空调)设备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1.3 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
3.2 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3.2.1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2 投标人必须取得多联机、分体空调、基站空调三种空调设备的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合法唯一授权,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
3.2.3 2015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的多联机品牌、分体空调品牌、基站空调品牌各具有民用建筑工程业绩(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且单个业绩合同内所投多联机品牌的多联机设备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单个业绩合同内所投分体空调品牌的分体空调设备(分体空调为柜式或挂式均可)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单个业绩合同内所投基站空调品牌的基站空调(或机房空调)设备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2.4 投标人所代理的制造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为所授权空调设备(多联机、分体空调、基站空调三种空调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生产制造商。
3.2.5 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