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其他: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
3.2项目负责人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资质)。
3.3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否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业绩;
至今(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的项目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为准,未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的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业主证明等其他辅助证明文件为准)承担过。
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图审查通过单(根据项目类型、招标内容确定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勘察设计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未按规定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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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财务要求:/
3.5信誉要求:/
3.6其他要求:一、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本招标项目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和良好信誉。对于有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关系或集团(总)公司与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 (2)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二、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三、本项目招标内容:项目为姑苏区环境美化提升综合整治类项目,本次改造范围涉及到23条背街小巷、12栋零星楼、6个老旧小区。需要根据各老旧小区、零星楼和背街小巷自身的特点和居民需求,因地制宜的提出综合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包含对道路、建筑立面、架空线、公共绿化及其他市政配套的综合改造提升。设计内容还相关专业改造方案,方案深化、方案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及深化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专项设计及相关深化设计图、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报审及施工过程服务(包括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技术指导和配合以及阶段性驻场、竣工验收等服务)。涉及专业为建筑、道路、景观等。 四、备注: (1)本次招标对未中标单位设计补偿费:前三名中未中标的单位第二名补偿0.5万元、第三名补偿0.2万元(招标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费的未中标单位的设计方案知识产权归招标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获得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无偿使用和处置其未中标方案,凡参与投标的单位即视为对此补偿办法及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处置约定接受无异议)。 (2)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 (3)本项目执行市住建局关于公布最新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考评结果的通知。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 (5)本项目执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文件。 (6)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3家(包含3家)全部入围,如少于3家的将重发公告; (7)当有效投标不超过 3 家时,不再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办法,直接推荐 3 名中标 候选人并排序。当有效投标为 4-6 家时,采用“评定分离”由评标委员会不排序推荐 3 家中标候选人,最终由招标人采用票决法确定中标人;当有效投标大于 6 家时,采用“评定分离”由评标委员会不排序推荐 5 家中标候选人,最终由招标人采用票决法确定中标人。 (8)本公告2.3标段划分中“工期(日历天):300”修改为“设计期限:30(日历天)” 。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09月08日00:00至2023年09月13日23:59:59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潜在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09月28日 09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 □否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szzyjy.com.cn/上发布。
9.招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信用承诺详见附件。
10.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