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①勘察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施工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满足上述3.1条的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2 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其中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联合体各单位均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3 投标人联合体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同时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
3.2.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2.5 联合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