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7 要求原为:“本项目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大型企业不得 参加。”
现修正为:本项目为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预留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即: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据规定视为小型、微型企业),则无须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以分包形式投标;投标人若为大型企业或者中型企业,则可以以联合体或者分包的形式为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1)如投标人选择联合体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为不低于合同总额的 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2)如投标人以分包的形式为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要求获得招标合同的施工企业将招标项目中的不低于合同总额的 30%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如投标人选择联合体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投标或者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合同分包的,请明确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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