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具有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至少1个已竣工验收的、合同金额450万元及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业绩。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