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a 磋商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e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磋商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时间为相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天内);
6、供应商若是生产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锅炉)》C级及以上资质;供应商若是代理商,须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及安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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